300要求法院驳回出嫁女索要征地款的诉讼请求。结果来了。
发布时间:2020-07-23 来源: 法律实务讲座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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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3日,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洋北镇船行村正在开庭的广场假日法庭,引来三百多村民前来旁听,出嫁女张礼芳状告娘家村索要土地赔偿款一案,引发三百多村民集体联名上书,要求法院驳回张礼芳的诉讼请求。
2012年洋北镇船行村土地被征用后,该村委会在发放土地征用款时,张礼芳父亲张中宝家庭户主名下,除张礼芳以外的五口人均获得土地征用款。对张礼芳不予分配的理由是:她已经出嫁,户口迁走了。
然而张礼芳的在夫家并没有获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她的土地关系理应还在原村。为什么村民还要极力发对她的土地补偿款诉求呢?
原来1990年出生的张礼芳是其父张中宝超生的二女儿,张中宝为了躲避超生抚养费女儿出生后并没有及时申报户口,反而抱到外婆家长大。2000年张礼芳才补办了户口登记手续。其父张中宝称2002年船行村土地调整时期他为女儿在村里申请了承包土地,且有2002年船行村宅田复量明细表为证。
但该表没有前任村委会的任何成员签字及盖章,现任村委会不承认该表的有效性,更不承认村里有过张礼芳的土地。村民们也集体联名反对张礼芳在村里获得过土地的事实。甚至连政府信访办下发的受理通知,村委会也拒不执行。
面对事实、民意和法律之间的矛盾,法官又该如何判决这起超生出嫁女状告村委会要求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一案呢?
广场假日法庭,引来三百多村民前来旁听,出嫁女状告娘家村索要土地赔偿款,引发村民集体反对。出嫁女身份背后的真相究竟是什么?十五年前无人签字的宅田复量明细表,引发新的争议。事实在民意和法律之间碰撞,超生身份的出嫁女究竟该不该获得土地征收补偿款?
法官寄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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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家庭成员应当都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在居住地取得了农村户籍,并且长期在这里居住,就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应当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不能因为当事人是否是超生的身份,而剥夺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同时,该法还规定,妇女出嫁后户籍迁入到新居住地,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情况下,其本人仍然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享有原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关权益。
(责任编辑:总编办)